婚前的物质准备

2012-11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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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节俭。节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。我国古代就有“节俭朴素,人之美德;奢侈华丽,人之大恶”之说。当前,人们的生活条件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善,但坚持节俭仍是十分重要的。在日常生活中,人们也都能够这样做。许多家庭平时都精打细算、省吃俭用,不浪费一粒米、一文钱。可是,在婚前的物质准备过程中,许多人却没能做到坚持节俭办事的原则。有的大手大脚,花钱如流水;有的大肆铺张,浪费惊人。多年含辛茹苦积累下来的一点钱财,在短短时间内就被折腾得精光,实在令人惋惜。

一些人认为,婚姻大事,一生只有一次,多花几个钱无所谓。实际并非如此。婚事并不是靠多花钱就能办好的,幸福的婚姻也并不是多花钱就能买来的。如果钱花得不对头,再多也起不了多大作用,只能白白浪费,而且还会引起反作用。不少人正是因为结婚时胡乱花钱,造成婚后生活紧张,并由此引起家庭不和。在物质准备过程中坚持节俭的原则,就是要把钱用到实处,少花钱多办事,尽量节省开支,避免浪费。这对于婚后生活的幸福,对于培养新婚夫妇勤俭持家的作风,都有益处。

2、实用。实用包括两层意思:一是对你确实有实际价值;二是对你近一段时期内确实有实际价值。“物以致用”,没有用处的东西不要随便准备。物质准备的目的,是为了满足婚后生活的需要,这种需要既有精神方面的,也有物质方面的。为此,在婚前购置一些衣物、家具,甚至布置新房,添购一些消费用品都是必要的。但是,在准备时,要注重实用价值,不要图形式、图花哨、图气派,把自己不需要的东西也胡乱购置一堆,更不要跟人比阔气,争面子,看别人有什么自己就得有什么,而且还非要比人家的好不可,赌气花钱。对于婚后一段时间内暂不需要的东西,不要急于准备,最好到用时再去购置,以防时间长了老化,影响使用。

同时,欲婚男女还要认识到,婚前物质准备并不是要将婚后需要的所有东西一下子都买好,而只是为了满足一段时期内的需要和一些生活必需的基本用品,没必要什么都得凑齐。有些东西,应该放在婚后添置的,也就不要放在婚前来准备了。需要是在生活中逐步得到满足的,应该按部就班地进行。婚后生活中的所有需要,没必要也不可能在婚前全部得到解决。

3、自理。自理,就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办事。物质准备应限制在自己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之下,从自己的经济实力出发,有多大能力办多少事,能准备到什么程度就准备到什么程度。自理并不是一定不要亲友的帮助,而是不可过分地依赖甚至强求这种帮助。

目前,我国的个人收入一般都不太高,青年男女参加工作时间又短,到结婚前这段时间内的积累是有限的,不可能完全依靠它来满足物质准备的需要。因此,父母、亲戚、朋友给予一定的资助是必要的。但男女双方应坚持以自理为主,决不可因婚前物质准备而造成亲友的沉重负担,更不要为此而设法求赠或借债。

男女双方应该认识到,双方父母把各自拉扯大培养成人是很不容易的,自己不应该再给他们增加负担,他们几十年劳动积累的一点钱财最好让他们自己养老用。而自己欠债办婚事也不是长久之计,人情债不仅要还,金钱债更不能不还,这只能加重婚后生活的负担,也背离了婚前物质准备的目的。男女双方不要过分把注意力放在物质享受方面,只要两人恩恩爱爱,同心协力,一时的物质贫乏在将来是完全可以解决的。

婚前准备是一项系统工程,需要男女双方齐心协力来完成。男女双方要拿出耐心和毅力,有条不紊地做好各个方面的准备,使两个人的结合成为一种水到渠成、瓜熟蒂落式的自然而然的事,并为婚后生活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。

4、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。按照我国《婚姻法》第八条和《婚姻登记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,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。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,就可以登记,领取结婚证。领取结婚证后,即确立了夫妻关系。如果申请结婚的双方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,登记机关会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。如果不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结婚,将不受法律保护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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